时间:2010-11-09 15:57:33 文章分类:合同法规
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的情况及相应处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导致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的情由主要有;
1联建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说,供地方提供的土地并非其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供地方并非该幅土地享有合法承租权的承租人,又比如建筑方并不具有法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联建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1)联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联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联建合同欠缺法定的要式要件。即联建各方没有共同办理立项手续或者联建审批手续,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参与联建的没有事先经过国家转批征用程序,等等。
在实践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现行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的,存在着一些与现行房地产管理法在联建合同效力认定上的不同之处,主要包括:
1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该条例实施后,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4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可按合同实际性质处理。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认定合同有效,不因以合作建房为名而认定合同无效。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面临着土地、土地上的房屋以及相关投资的处理问题。我国法律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双方返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这一原则,那么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土地应当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地上的建筑物则应当根据情况的不同做如下处理:
1对于已形成的地上定着物,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自然也应归土地使用权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一定标准向建筑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如果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3如果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供地方给予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作建房合同是因联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时,处理后果是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