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时间:2010-11-09 16:43:56    文章分类:合同法规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在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赔偿损失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则不产生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2)赔偿的范围,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解除时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
  (3)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以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损失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后才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非违约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而不应当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
  另外,损害赔偿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不能滥用。在某些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具有相互排斥性,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表现在:(1)在协议解除中,双方经过协商免除了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不得在合同解除后再主张损害赔偿;(2)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解除,当事人双方对解除的发生均无过错,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合同解除后负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北京中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向敏律师 > 向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