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1 13:56:12 作者:大连姜冰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案例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其中受害人为一名重伤害,二名轻伤害,被告人依法委托了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姜冰律师为其辩护,本案被告人为多人,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因此,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了从轻减轻辩护,经过认真阅卷及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建议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又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被告人被从轻适用了缓刑,并在开庭当天被释放。
大连地区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l 造成被害人轻伤害的,量刑标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l 造成被害人重伤害的,未造成伤残或伤残等级在7级至10级的,量刑标准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l 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伤残等级在6级以下的,量刑标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l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