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04 14:59:04 作者:大连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盗窃犯罪的量刑
1、下列三种情形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1)、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
(3)、盗窃增值税专业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
2、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量刑起点为: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3、盗窃财物数额满一千六百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有下列情形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1)、盗窃公私财物一万五千元;
(2)、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
5、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二千元不满一万五千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7)、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6、有下列情形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1)、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七万元;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
7、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六千元不满七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内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7)、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8、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犯罪事实已被发现,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做犯罪处理的除外。
(4)、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