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引诱幼女卖淫罪

时间:2011-12-02 09:28:12  作者:保定律师高宏图  文章分类:罪名评释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引诱幼女卖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即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只有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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