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归还借条,起诉要求偿还本息是否应为虚假诉讼诈骗

本人与甲、乙合伙经营厂子,本人负责记账会计,合伙人甲负责现金会计,合伙人乙负责厂子生产,甲乙为亲兄弟。
合伙期间,厂子对外借款均由本人经手,落款为厂子名字+本人名字;2008年,厂子借合伙人乙现金15万,且于当年年底归还,收条交付给现金会计甲。2010年本人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人乙之子2015年借本人40万没归还,本人起诉开庭;结果起诉不到一个月,乙持有08年已归还的借条,起诉本人要求偿还本金及8年利息,合计本息30万,请问本人需怎么做?是否可起诉甲和乙虚假诉讼诈骗罪?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6-11-24-状态:未解决]
高宏图律师的解答: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证据证实的可以报案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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