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这样做是不是在骗?????????????
我有一执行案件(2000年)直到2006年都没有执行。06年我在网上于湖南人和人律师所刘建国律师达成并签署协议,我给他提供案件有关证据并支付前期费用3000元。(15%提成)事过俩年多我多次向他追问案件进展,他的回答是,(很难)(你等等)(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查他的财产)叫我不解的是07年10月27日他给我发来一条信息内容是〈实在不行的话那只能使用黑社会了那你的提成要加到百分之三十〉
1 我们国家容许律师办案动用黑社会吗?(他养了多少黑社会人员)
2 他单方面提高30%我就得服从吗?(我不同意他也不给退款)
3 他是一个知名律师他这么做符合律师道德吗?(他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09年我通过我们当地法院了解到被告有存款17万之多。住房俩处,并以退休,这些怎么解释。?????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06人(民)字第A00611126号
委托方(甲方):韩宝林 身份证号222301196011140010联系电话:0436-6137535
受托方(乙方):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2002)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达成如下条款。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建国律师(律师证号:18012002110591)为甲方(2002)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的代理人。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应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四、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五、 根据双方协商,律师代理费用按照下列情形收取:
甲方支付前期律师差旅交通等前期办案费用三千元。别,按照法院执行到位款项的15%作为律师代理费用。甲方在乙方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自动放弃执行、或与对方私自和解、调解,申请法院执行的款项视为全部执行到位,甲方仍然按照15%的风险代理提成标准支付律师费。
六、 本合同有效期限,执行完毕。
七、 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 方:韩宝林 乙 方:(公章)
联系方式:
2006年10月28日 2006年 11月6日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0-04-02-状态:未解决]
李庆丰律师的解答:
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办理,还有希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