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谁来赔偿?该赔偿多少?
交警怂恿非执法人员暴力执法
我是被害人孙某,2010年3月14日凌晨2:10分历城交警(姓名不祥)在黄河大桥暴力执法,造成我左眼失明,终身残疾!现将当时的情况介绍如下:我于2010年3月14日凌晨2:10分左右驾驶大货车从泰安赶往商河,车队一行共5辆车,当行驶至历城区黄河大桥收费站时,发现有交警在查车,我担心车辆超重被罚,便掉头沿北外环向西行驶。期间该执勤民警驾车一路追赶,并指使执勤点附近停车场雇工郭某等人分别驾驶皮卡车和面包车共同追赶(有证人作证),当我行驶至北外环洛口铁路桥时,皮卡车超后在我前方不远处停车,郭某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混凝土块砸向我车的挡风玻璃并击中我的左眼,因伤势过重我被迫做了左眼球摘除手术,造成终身残疾!交警怂恿非执法人员参与执法,造成了我的人身伤害。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4-14-状态:已解决]
李庆丰律师的解答:
应当以郭某、公安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再加上其他法定赔偿项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