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买卖瞒报抵押情况可要求双倍赔偿

时间:2010-03-30 18:16:39  作者:姚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合同

《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四条规定了“抵押情况”条款,要求开发商明示房屋的抵押状况,提示购房人在购买抵押房产时作必要的补充约定。

那么现房已被开发商设定抵押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该出售的房屋已被房产商设定抵押并已依法登记的,即使买受人取得了该房产,但如果房产商未履行设定抵押时应履行的义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将该房屋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形式进行处置,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买受人要取得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则必须代房产商清偿其全部债务。如果买受人取得该房屋时,房价款尚未支付,或尚应付房款大于房产商欠抵押权人全部债务的,则买受人代偿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否则,就会给买受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该出售的房屋,已被房产商设定抵押,但该抵押未经登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如果买受人已取得该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并行使其抵押权,但如果抵押权人在买受人取得该房屋前主张抵押权,同样会给买受人带来风险,造成损失。因为,房产商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将房产折价抵偿房产债务,这样买受人就无法取得所购的房屋。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出售抵押房产,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在售出后办理解押手续。因此,合同附件中应当包括抵押权人(一般为银行)同意开发商出售抵押房产的书面证明。同时,附件中还应包括开发商限期解除抵押的承诺(包括承诺办理解押、解押的期限和逾期未办理解押的违约责任)。有实力的开发商会承诺在很短的时间内解押,而资金短缺的开发商要等较长的时间。一般来讲,办理银行贷款的业主风险不大,因为不解押办不了贷款,一次性付款的业主要多加注意。此外,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约定解押的时间和违约责任。

但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出卖方隐瞒房屋的抵押情况的现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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