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时间:2010-03-31 18:40:16  作者:姚律师  文章分类:诉讼指南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也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会载明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所以当事人要在这个期间内提出证据才有效,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不受举证期限限制的,那就是提出新证据,新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中随时提出。何为新证据呢?并且在一审、二审、再审这三个不同的阶段提出新证据法律各有怎样的规定呢?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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