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如何维权

时间:2010-04-14 19:30:42  作者:姚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合同

在实践中,部分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就叫“一房多卖”。商品房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众多购房者中,只有一个购房者才能取得房屋。常见的情形有,售房者收受购房人部分房款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又将房屋售予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第三人因不能入住房屋而发生争议。除此以外,还有可能出现开发商将房屋预售后抵押或售卖抵押房屋,开发商将未出售的房屋抵偿他人欠款,受偿者又将该房屋重复抵偿或转售于二人或二人以上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双倍赔偿”: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三种情况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购房者在买房时应详细询问开发商是否有上述几种情况,并将此情况通过录音方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保留。如果发现开发商可能存在上述情况,应亲自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预购房和在建工程的有关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开发商或原产权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为防止开发商或原产权人再次将该房抵押贷款或重复出售,必须尽快办理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或产权登记。如果出现了上述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所付房款两倍的赔偿或者在第三人并非为善意时要求法院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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