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誉权被侵犯
我骑着助力车载着朋友和一包废品铝(大约40公斤)于2010.4.10号12点被治安拦阻,被带到派出所协作调查,他们怀疑我和朋友偷窃,大约关了我们40个小时,经调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我们偷窃,罚了我们一人1000元,于2010.4.12号被释放,请问这样处理是对的吗?
我们在铜祥公司上班,厂里领导知道我们的事情后不要我们上班了。我和厂方已签了两年劳动合同,请问厂里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啊?
厂方还在厂里面贴了公告,说我们在外面偷窃,已被厂里开除。在派出所侦察人员还没有足够证据确定我们有偷窃罪名的情况下,厂方就做出这样结论,认定我们的罪行,是否侵犯了我们的自尊和名誉权?我们应该怎么做啊?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4-14-状态:未解决]
姚增坤律师的解答:
对于公安机关的行为,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你进行赔偿。
对于厂方的行为,他解雇你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仅仅是因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所以,你可以要求厂房进行赔偿。
厂方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就向外宣扬你们偷窃,是侵犯了你们的名誉权,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