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百货公司与某化纤厂签定了一份买卖布料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在价款一栏,只写“待定”,交货时间2003年。合同订立后某化纤厂很快完成任务,电告百货公司3月15日缴获。此后,双方由于价款及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0-05-19-状态:未解决]
姚增坤律师的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对方逾期仍不履行,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最有利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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