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导致当场死亡
律师您好!我母亲是一名环卫工人(是临时工),在2011年10月23日晚5点30分左右(工作时间内)被车辆撞死,司机并未逃逸,并拨打了110与120.120到达后我母亲以当场死亡。现今以鉴定为撞击导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因为死因明确我们双方同意不解剖尸体。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肇事者是规划局工作人员,因肇事时间为周日,对方声称是假日时间车辆为自己私自开出与规划局无关。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规划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环卫处应付什么责任。如果是规划局赔偿应赔偿多少,环卫处是否应给予补偿,补偿多少。如果是个人责任应赔偿多少,能判处几年?我们只知道当时车上有三人,并未酒架,车辆只保了交强险,这些对事件有没有什么用处?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1-10-24-状态:未解决]
金志刚律师的解答:
可以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同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