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是2009
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是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我门签合同的日子是2009年2月20日,我当时签了,2009年3月1日前(比如2月25日)我反悔,找公司说我不想签了,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生效日期还没到,请问:公司有没有义务解除合同?谢谢各位律师了。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12-28-状态:未解决]
赵金斗律师的解答:
合同履行期限与有效时间是两个概念,未必一致。你所说的情况,自签订时起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是履行期是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