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安全纠纷的问题咨询律师

本人与房屋托管公司于2011年7月签订一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一年。2012年1月1日由于小区其他住户燃放烟花爆竹引燃了我阳台上晾晒的衣物,衣物鞋袜等全部烧毁,阳台墙体和内墙玻璃门也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时我及时通知了公安、消防部门和小区物业以及该房屋托管公司。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物业也作证事故是由他人造成。目前肇事者还没有找到,据悉根据现有情报肇事者可能是找不到了,目前我准备退房,因为该小区安全隐患颇多,租房时曾要求过托管公司把阳台加装防护罩,可是他们以房屋产权不是他们本人和如要安装需额外添加租金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现我已经承担了自己的损失,但是房屋托管公司却因找不到肇事者须由我承担房屋损失的所有费用。并另付违约金(两个月租金)(租赁合同上有签订提前解约需付两个月租金)。现我想咨询,在找不到肇事者的前提下这个房屋损失是否该由我来全权承担,另外我这是否算违约!(租住他们的房屋,物业费等我也缴纳他们却不能保证我的人生安全)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01-04-状态:未解决]
赵金斗律师的解答:

租赁期间,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相应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后将交还租赁物的义务。本案发生租赁房屋损失,非出租人原因,损失应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承担损失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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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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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清算 债权债务 破产解散 保险理赔 企业改制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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