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规定和与开发商所签协议发生冲突时,应如何维权?
您好 我是山东烟台的 好不容易凑够首付款买了套房子,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另外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否定了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国家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规定。当时也不懂,没有多想。没想到交房后发现面积少了11.5%,大大超出了国际规定的3%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超出3%部分的开发商应按房价款双倍返还买方,而(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只按当时购买单价退款。
请问现在我们应如何维权?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2-01-07-状态:未解决]
赵金斗律师的解答:
误差范围必须明确约定,补充协议的约定应属于约定误差范围不明,你仍然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我们江苏省条例就是这么规定的。如果你们山东没有此类规定,可适用合同法诚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按国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