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是否正确?
我家于1993年被国土局征用,当时只对每个村民支付了6000元安置费,未对房屋及青苗进行赔偿。1994年,我们编入城镇居民。199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取得房产证。2007年,国土局将我们土地出卖进行商品房开发,2008年国土局出公告对我们原征用地上的青苗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我们不服。2010年4月,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我们该这么办?
补充提问:
我们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政府工作人员和我们协商,如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规定,该由谁和我们协商?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5-01-状态:未解决]
王炳峰律师的解答:
你的事情说明不详,土地征用的过程法律手续很多。而且有时效性,政府什么时候发的公告,什么时候和你们谈的,没谈成的情况下他做了什么工作,比如是否申请裁决,司法机关是否参与过,是否对土地进行评估,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多长期限等等,这每一个环节都决定你们现在的权限和救济途径,希望能电话咨询才好解答。
13522129553北京王炳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