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

各位律师师傅们:你们好!我于2005年6月27号借给他人现金壹十万元整。(100000万元)。原因是:他有一辆带线路的客车在找合伙人,我们当时也不知效益如何,就跟她商量,最后达成协议,我们先借他一十万元钱跑一个月看看,结果跑了两趟,是车也不行也没效益,他们也不懂车,我们就不想合伙了。想要回那借给他的一十万元钱。结果他没钱,经过再三追要也无果。我们就于2006年4月6号起诉他并封了她的线路车,而她在2006年6月份左右就把他的房子的房产证落户到别人的头上了,而这辆客车经过评估拍卖由于价格太高也没人要,直到现在也没个结果,我们也不能私自把他的车卖了。那辆客车因为停的时间太长的缘故已经锈得不成样子了。望各位律师师傅们帮帮忙支个招吧!谢谢!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3-30-状态:未解决]
赵世平律师的解答: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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