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转让引起矛盾
甲方:本人 乙方:房东 丙方:前承租方
起因 2005年甲方用8000元人民币丙方转让门市房一间(乙方知晓)并和甲方签署有效期为3年的租零合同。 2008年因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协商又蓄约2年。 2009年9月(大概)因内部原因有意将门市转让出去,并以找到下家,和下家以谈好转让的一些费用问题,这时下家要见房东(乙)甲同意并找来乙协商这些问题。 此时乙方居然说把房子自己要用, 于是散伙。还有一些类似的问题发生,都以同样结局收场。 2010年4月了 马上合同到期。 也和乙方商讨关于8000元转让费用,没有结果。 想咨询下关于转让费的问题是乙方应退还甲5年前的8000元转让费还是甲无条件搬走。
补充提问:
首先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但我还是不太明白
那也就是说法律没有保护甲方利益的条款,,而乙方拒绝甲提出的条件有没有一些法律上的条款来解决。如乙方拒绝还那8000元的转让费用 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种问题?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4-01-状态:未解决]
孙可心律师的解答:
甲方的转让费是不是交给了丙方,如果是,那么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转让费,而应当无条件搬走。转让费在民间叫顶手费,都不是房东收取,而是原承租方收取,而新的承租方和房东再签订合同。
我想您说的应该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