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合同问题请好心人解答一下。

本人于09年3月24日租一房屋,之前和出租方已经说好,水、电、气(供暖),都能正常使用。合同上也是这样写的。但后来发现由于上个承租人没有交取暖费,所以这个房屋一直没有供暖。我去物业想让他们给我开个证明,这个房屋没有供暖,但他们态度恶劣,并且不给开证明,怎么说也不行。他们说这个房屋没有交费,当然不能供暖。马上停止供暖期就要到了,是4月15日,如是现在交上500元钱,现在就能供暖。我想拿到没有供暖的证据,让出租方和我解除合同,我收回我的租金:请问,①我如何举证这个房屋在我承租的当天及到现在没有供暖?②假设上法院打官司时,物业和这个房东串通,伪造证据证明我承租的当天及到现在有供暖,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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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09-04-01-状态:已解决]
程建平律师的解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一方对其是否履约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合同约定出租房出租的房屋是供暖的,那么是否供暖就由出租人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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