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时间:2010-04-20 17:28:11  作者:李山 律师  文章分类:工伤理赔

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 李山 律师  电询:15622885507

一、工伤死亡的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死亡,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赔偿:

1、职工在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因工导致死亡;

2、工伤导致伤残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3、工伤伤残在1-4级伤残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

4、职工在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因突发疾病等非工伤原因导致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死亡;

5、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

二、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521.17元/月09-10年度);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死亡职工工资的40%/月,其他供养亲属:死亡职工工资的30%/月,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月,但全部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死亡职工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注:以上赔偿金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未购买社保的,由公司负责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执业机构: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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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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