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2 18:26:28 作者:李山 律师 文章分类:工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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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因工伤并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的,按照以下标准和项目享受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待遇:享受原工资待遇(一般为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至24个月),标准为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计算,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费:符合社保要求的项目和标准的,全部由社保基金支付。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深圳一般为每天50元。
4、护理费:每天50元。
5、安装假肢器具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计算,如果需更换的,计算至70周岁为止。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本人工资(不足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
7、伤残津贴:推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原工资90%的津贴直至死亡。如果职工需一次性支付的,按照10年计算,并加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如需护理的,一次性计付10年。
8、安家补助费:跨区域职工需回原籍的,由用人单位给以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9、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