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7 16:04:19 文章分类:城市更新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截至拆迁期限届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拆迁期限截止日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市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