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7 16:07:39 文章分类:城市更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或附属物,首先要考虑依法重建。但最终决定是重建还是给予货币补偿的因素是城市规划。如果城市规划要求该公益事业用房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重建时,拆迁人有义务按照拆除前该公益事业用房的使用功能和规模重建。
与非公益事业用房相比,公益事业用房被拆除时,其附属物应与房屋同样处理,重建时附属物也需重建,而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