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时间:2010-07-27 16:19:45    文章分类:城市更新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19日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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