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读与辩护

时间:2013-04-21 10:07:39  作者:邓世运  文章分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广州律师邓世运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解读如下:

一、客体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依法办事的信赖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

二、客观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是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四、主观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认定中,应该注意与斡旋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区分主要从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进行。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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