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受贿罪的类型

时间:2013-04-21 10:11:41  作者:邓世运  文章分类:

受贿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也是一种行为方式较多的犯罪。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受贿行为的方式划分,受贿罪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犯罪。

二、收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三、商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双方方约定在其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

六、特定人员的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属于受贿。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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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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