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未交易成功,怎么量刑

时间:2013-12-18 10:31:41  作者:邓世运律师  文章分类:

贩卖毒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与交易相对方尚未交易成功,即未将毒品卖出去,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量刑?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这个问题涉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认定,如果是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贩卖毒品未交易成功,犯罪状态并非必然是未遂,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既遂和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是否得逞,是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贩卖毒品罪,何谓得逞,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在个别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明了司法机关的基本态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上述意见,将“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作为毒品交易中的既遂标准。如果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交易双方已经会面,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如果双方还没会面,意味着尚未进入交易环节,只能以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论处。不同情况,决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未遂的从宽情节,导致是否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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