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等捕捞权纠纷案

时间:2017-04-13 17:43:0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买和。
  委托代理人贾埃良。
  被告***。
  法定代表人柴成畔。
  被告***。
  负责人张白林。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下称“院庙梁村”)、***(下称“沙庄自然村”)、***捕捞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买和、贾埃良,被告院庙梁村法定代表人柴成畔、沙庄自然村负责人张白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转入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埃良、王买和,被告院庙梁村法定代表人柴成畔、沙庄自然村负责人张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府谷县府谷镇沙庄行政村(现***)在本村安家峁修建沙庄水库一座。为了充分利用水库,2004年5月6日府谷县府谷镇沙庄行政村与原告签订《关于承包沙庄水库合同书》,将沙庄水库承包给原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水库的期限为10年,原告在水库中投放鱼苗发展养殖,自投自收。原告承包沙庄水库后,于2004年、2005年初分两次共购买10万多尾鱼苗将其投放在水库中。然后连续8年期间,原告每年投入大量财力购买草料和玉米喂养鱼苗,在原告和妻子及父母日夜的悉心养育下,鱼苗在2012年终于长大、可以出售。为了养殖鱼,在这将近10年期间,原告投入人力、物力将近70万元,为了出售鱼,2012年起原告为沙庄水库生态鱼作宣传,直到2013年原告承包的水库才初见收益。从2013年12月开始,第二被告沙庄自然村以各种方式刁难原告,不让原告以社会常用的电网等方式捕鱼,只能用渔网捕捞,但是水库中的水太深渔网捕鱼非常困难,为此原告不能正常捕捞、出售。见承包合同即将到期,原告养殖在沙庄水库中的40000多斤鱼却不能捕捞,原告便与沙庄村干部协商处理此事。沙庄村干部答复原告,承包到期后,原告要么续租,要么对原告养殖的鱼进行补偿。2014年4月底,府谷县府谷镇院庙梁行政村以及沙庄自然村对外公开承包水库,因水库有原告所养殖的40000多斤鱼,因此第一、第二被告抬高水库承包费,原告因前期投入完全没有回收,因此原告根本无力承担巨额承包费。2014年5月8日,在第二次协商承包水库事宜后,被告***以每年18万元承包了沙庄水库。因原告养殖在水库的鱼约40000多斤,市场价上百万元。但是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沙庄自然村违反了2004年签订的《关于承包沙庄水库合同书》中关于原告自投自收的约定,根本不对原告所有的40000多斤鱼进行补偿,而被告***更是以暴力方式禁止原告捕捞鱼。三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原告对沙庄水库鱼的所有权、收益权,原告只能通过各种途径维护权益。在几次调解后,2014年6月5日在府谷镇政府、司法所、三被告及村民代表的参与、协商下,原告与多方达成对原告养殖的鱼补偿9万元的约定,但最终不了了之。而被告***及儿子张强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经营、出售原告养殖的鱼。三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沙庄水库中所养殖鱼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保障原告对府谷县沙庄水库内所养全部鱼的收益权;如三被告继续侵害原告对府谷县沙庄水库内所养鱼的收益权,则三被告应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关于承包沙庄水库合同书一份。证明,2004年沙庄自然村建成一座水库,原告承包该水库,承包期十年,原告在水库中投放鱼苗,自投自收。
  安家峁水库及周边土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沙庄自然村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沙庄自然村将安家峁水库及周边土地出租给***,承包费由18万元降到16万元,是因为原告捕捞了一部分鱼。
  2014年4月24日会议记录一份。证明,承包费由18万元降为16万元,是因为原告违规使用电网捕鱼,被告方为了弥补***的损失,所以降低了承包费。
  书面证言八份。证明,原告购买10万尾鱼苗分两次投放在沙庄水库里;在原告承包期内,被告***以暴力方式阻止原告捕鱼,且向他人收取捕鱼费用。
  被告院庙梁村辩称,遵从人民法院的判决。
  被告院庙梁村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沙庄自然村辩称:2014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沙庄自然村的承包合同马上到期,沙庄自然村通过招标方式向外招租,承包费涨到18万元,沙庄自然村通知原告,尽快将鱼捕捞。原告在承包水库之前,已经有了自生鱼,现在水库中的鱼属于被告沙庄自然村。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沙庄自然村不予赔偿,因为被告已经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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