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04-14 15:16: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90。
  被告***。 。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建军214661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韩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庙台村十一组村民,拥有承包地28亩。2011年10月1日,被告因承建原王(原州区至王洼煤矿)铁路用煤专线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沿线耕地,为此,原、被告经自愿协商,依据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原政办法(2010)117号《原州区至王洼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了《原州区用煤专线用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临时用原告旱地25.8亩,每亩年用地费400元。协议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临时用地费61920元。2015年3月,原州区开始实施土地确权,因原告的上述土地被被告临时占用,导致原告不能顺利确权。无奈之下,原告为实现土地确权目的,向被告提出提前解除上述协议的要求,但被告让原告找村委会与镇政府处理,随后,原告找了这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仍推诿不予处理,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原州区用煤专线用地补偿协议》,由被告返还土地25.8亩;2.被告支付原告11.5亩地的青苗补偿(每亩按400元计算),支付小麦补偿款4600元,临时用地应按每亩1200元补偿,不应按400元补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征地属实,而且每亩400元,钱已付清,付了六年的,总共是61920元,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我认为这个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因为工程还在进展中,到合同期满后(2016年10月1日),再进行续签合同或者恢复原状。原告所说的土地确认权,跟我方无关,我方只是临时占用用地。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原州区用煤专线》用地补偿协议书一份、补偿地款花名册一份,证明补偿协议是我们自愿签订的,补偿款也如期给到位,提供的补偿款花名册记载的***25.8亩地,补偿了三年的,总金额是30960元,这是2013年10月1日到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经给他补过了。
  原告质证认为,协议属实,上面字是我签的,钱给了六年的,我也领到了。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州区用煤专线》用地补偿协议书、补偿地款花名册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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