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公司提前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得到双倍赔偿金


问 题: 您好,我在现公司工作了6年1个月,合同期是到2011年3月31日到期。目前处于哺乳期,2010年4月20日公司老总口头动议我,说公司希望协商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提出公司应按照劳动法八十七条赔偿两倍赔偿金,公司说没有那么多经费赔偿两倍,只接受赔偿一倍的经济补偿,并给我两种选择,一是要我接受经济赔偿,二是参加公司双向选择,淘汰的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公司实行的双向选择方案中已经减少本人的岗位编制。
请问:1、我是否可以不接受公司提出的协商条件。
2、老总的口头动议是否可以视为由公司提出辞退我?
3、如果公司搞员工岗位双向选择方案,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不公平原则,根据该方案规定落选的员工将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哺乳期的话,公司可否根据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选择接受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公司要付双倍赔偿金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4-26-状态:未解决]
许喜鹏律师的解答:

1、你可以不接受;2、你要求他书面;3、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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