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婚姻律师谈婚姻契约 婚姻协议

时间:2010-05-03 22:32:42  作者:陈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认定婚姻契约的效力

   

婚姻契约,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双方,对各自生活、工作等方面合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有效的合同行为和无效的协议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在工作收入、家庭建立、小孩抚养等越来越多领域体现出男女平等的时下,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爱情和家庭。婚姻协议越来越多的被夫妻双方所使用。在以后的婚姻关系处理中,婚姻协议将日益增多在司法领域中,为更好的帮助大家了解和使用婚姻契约,特就此问题上传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推荐给大家

如有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所谓的“婚姻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夫妻双方应当忠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约定有不忠行为,则在离婚时放弃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给对方赔偿若干数额金钱。如何认定婚姻契约的效力,虽然婚姻关生活经验中包含感情、隐私等诸多因素,不能适用公平、等价有偿等交易原则,《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应该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有对夫妻双方约定,男方若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该“空床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行为的放纵,也是对独守空房一方些许经济上的补偿。

   当然,如果婚姻契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应否定其效力。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应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另一方100万元赔偿。”该协议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的行使,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执业机构: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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