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将不再“张口即来”

时间:2010-12-28 21:36:52    文章分类:律师解读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只要指出自己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必须指出自己未从事该活动;或该活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或自己具有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如:在以往的加班工资争议中,劳动者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仅需提出已加班,但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即可;用人单位则需提供证据来证明不存在加班的事实或者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长期以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加班工资争议,一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大多数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管理上的不规范,导致不能举证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被采纳,从而导致即使事实上已支付了加班费但仍然难免败诉的情形。

对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普遍是考勤记录(其他形式的证据较少)。根据相关规定,考勤记录需要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这在实践中是很少有单位做到这一点的,于是导致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因考勤记录没有劳动者签字而无效,从而须承担不利后果,即支付加班工资。又因大多数中小企业工资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因缺乏相应的民主制定程序而导致无效,这样就又失去了一个可能导致胜诉的证据。当然这仅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败诉的一部分原因,但这绝对是大多数企业败诉的原因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前述原因的存在,于是就有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离职或即将离职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从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导致很多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因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在2010年9月13日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基本上可以说是“张口即来”。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该解释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前述规定中前一句是指,从今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即举证责任不再倒置。虽然后一句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举证),但这是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加班工资争议将不再对加班的事实实行无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从此也将不再“张口即来”,而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加班的事实或者提供证据来证明有关加班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

虽然,从今开始,加班工资争议将不再对加班的事实实行无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是有了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保护伞,因为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仍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仍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劳动者来说,举证责任不再对加班的事实实行无条件的倒置,也不是末日来临,毕竟用人单位只要存在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就必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劳动者只要在平时注意收集有关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即可。为什么要在平时就注意收集呢?这个原因地球人都知道:当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时,再想收集相关证据的难度就大了,而且时间相隔越长,收集难度越大。

友情提醒:事实胜于雄辩;举证责任倒置也不等于不需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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