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比照以上规定,你可以以遗弃为由请求你丈夫赔偿,但你须收集足够证据证明你丈夫有抚养女儿的经济收入而拒不抚养。建议你以你女儿名义起诉要求她父亲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上策。抚养费一般以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