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呀维权

尊敬的法律工作者及律师,你们好,我向你们咨询一个问题,希望得到你们正确公正的解答,下面我述说一下情况;我们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林场。我们的父母是工人,我们是子女,初中毕业旧在林场长期从事林业生产,因为林业的季节限制,所以我们都是季节活,一年干半年,因为我们是子弟不是计划招收的正式工所以没有任何合同,和福利待遇,保险什么的。我们一干10多年,可林场不管我们养老更不用想,我们多次向领导和劳动部门反映我们的情况属于不属于劳动法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无辜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得到的答复是。不属于。我们不明白?网上律师都说属于劳动合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都迷糊了,今天我们去了市劳动局仲裁院,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没有计划招工手续,还是季节用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的规定]就是仲裁只能追回去年的半年社会保险和双份工资,以前的不管,实效过了。我想问的是林业季节性的特点也在劳动合同法覆盖之下么?我们这种行业就是季节工的范围之内么?我们干了10多年的苦力难道就是这样的结局么/什么都没有,养老待遇工伤生育。我们还不是农民没有土地享受不到国家的政策,林场还不管我们因为不是工人,那我们怎么办呀?劳动法规也不适合我们这类人群,希望法律界的朋友们,指点一下,我们该怎么样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再次谢谢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03-29-状态:未解决]
吴洪伟律师的解答:

就你反映的情况,我的咨询意见是:
1、你们没有计划招工手续,你们与林场没有任何合同,并不影响你们与林场已经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你们一干10多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若你们以前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提出,林场必须与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们还可依据这些规定向林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4、林场至少应从你们当地实际开始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年份起,按你们的工作年限给你们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你们现在要求补办,不存在过了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给劳动者办理这些社会保险,不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应不受时效限制。
5、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你们作为季节工,仅是在岗时间的季节性,并不影响你们的劳动者身份和你们与林场存在的劳动关系。你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主张劳动者的权利,包括我上面提到的权利。若当地劳动部门不解决,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你们还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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