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若你的工作失职不是严重失职、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按你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你经济补偿。并给你补交你实际工作年限内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