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权利人未认可的调解协议 事后经追认仍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0-03-30 18:07:35 文章分类:典型案件
2009年10月12日,杨自荣之丈夫申庆伟(又名申庆周)在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务工,下井检查煤矿安全时,因顶板塌方事故不幸身亡。次日,经镇雄县场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杨自荣、杨寿品与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009)场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杨自荣及其子女、杨寿品夫妇及申家焕各种费用人民币20万元,杨自荣、杨寿品与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书上签章。2010年1月21日,原告申家焕以其未在(2009)场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章不同意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内容为由,以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诉至镇雄法院,主张撤销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要求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种费用人民币78253.5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申家焕自愿在(2009)场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追认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二、由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补偿原告申家焕人民币15000元,定于2010年4月5日前付清。
后原告申家焕又以其在(2009)场民调字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应分得30500元,但被告杨寿品、杨自荣拒绝给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给付。
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杨寿品、杨自荣于2010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申家焕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