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赔偿

我在公司09年7月入职,到现在2011年5月31日,公司转换经营方式,面临解散,我的劳动合同签的是3年,劳动合同注明的基本工资是1200/月,但但每月拿到手的大概4000多。其中包含基本工资+绩效考核+费用报销。请问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多少线?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5-30-状态:已解决]
王琮玮律师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话,是要将全部的收入计算在内的(包括基本工资,同时也包括奖金、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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