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权
从2006年3月26日至2011年6月1日 在某企业工作 从2008年3月1日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3年。 2011年3月1日又签了3年合同,在2011年6月1日被单位领导告知与我们接触合同,单位补偿我们两个月工资 我们表示不同意 拒绝在解除合同协议上签字。在工作期间 某企业还不履行同工同酬,我们临时合同和在职工人 工资待遇上不一致 我们每个月没有安全奖,公积金,洗漱费等等费用总计800--900元,每当分福利的时候 我们都要交价值总额3分之1的费用。总要的是合同的附件拒绝复印给我们 而且签的合同也不合理。 请问我们现在如何维权?能要回哪些?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06-03-状态:未解决]
王琮玮律师的解答:
1.您可以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要求补偿工资差额
2.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您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之前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的社保
4.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