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究竟现在农村房屋拆迁应怎样补偿
村上于1978年建一动力站,后村上与另一村民签合同,将地面上的房等建筑卖与此村民,后该村民又卖与我,我也是本村村民,现房屋含楼房在内共560平文米。现政府要征用,却以本县2008年37号文件,以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计算,每平方米最多320元共15万多元补偿,并不作安置,且以无任何办证(20多年来也没任何人要求通知我们去办证,而规定办证国土法是在1986年才出来),下结论为非法建筑,只是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现在我以“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办﹝2011﹞8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2011年3月17日发”为依据,要求以其中的“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和“农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的精神进行补偿,按现在农村建房成本,每平方应补偿800--1000元,560平方米应补偿45万元左右,但他们不予认可,并称没有收到这个文件精神。
我想问究竟现在农村房屋拆迁应怎样补偿,是不是应按中纪办﹝2011﹞8号文件精神补偿?我的房屋是不是非法建筑?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12-01-状态:未解决]
王琮玮律师的解答:
依据现行规定,拆迁安置补偿,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所以任何地方文件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均无效。
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多以协商为主要解决纠纷的方式,需要由律师依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代理当事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