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单反撕毁投资协议,在没有与我公司协商的情况下一地二签

与2010年9月29日与我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协议签署后开发区管委多次阻扰我公司开工建设,并出动警力美其名曰保护我公司人员,实际上却把我公司施工建设设备及施工人员拉进了派出所。为此我公司曾先后多次以口头及书面报告的形式要求开发区管委给予配合以便我公司早日投产。然而开发区管委非但没有协助我公司,反而以莫须有的罪名给我公司发出了违约通知,(此通知距协议签署时间还不到一年),在没有跟我公司任何的协商的情况下,且立马将协议上我公司还在建设中的地块转签给他们。他们的理由就是我公司违约:1,我公司没有缴纳20%的土地出让定金。2,我公司自从协议签署一来一直没有开工。对于此通知我们表示不解:第一,我公司协议签署后第2日就提出缴纳20%的款项,但是当时恰逢平度市各辖区土地调整,暂时不能缴纳,说会另行通知,让我公司先开工建设。但是至今我公司没有收到任何的缴纳通知。第二:我公司自协议签署以来一直在开工建设,多次打的申请报告开发区管委不是没有收到,甚至在违约通知发出后的第2日,我们还收到开发区管委董书记给我公司开工申请的批示,让下面的工作人员协助我公司尽早开工。(该违约通知是某些人私下发出的,因为该通知发出前并没有经党代会讨论,管委很多领导人根本不知道此事)。第三:就当前面的事实他们可以颠倒,但是投资协议第五条(二)中指出我公司目前还可以缴纳20%的土地款,为何开发区管委不是通知我公司交款而是直接把我公司还是施工建设中的地块转签给他人呢?
对于开发区的这种做法我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补充提问:
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话如何收费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12-06-状态:未解决]
王琮玮律师的解答:

如果你们是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则你们双方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此案中你们需要举证证明,你们没能够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原因是对方造成的。这样你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律师代理费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诉讼主张综合考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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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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