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大一的学生19岁,应该是成年人了。自习课时和同学出去打篮球,被一个同学绊了一下,大腿粉碎性骨折,在家休假半年,手术费花费1.8万,保险赔付5千多,还有近1.3万的费用需自付。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
1、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不应该承担部分手术费?学校编写的学生手册中写明“碰撞性运动造成的伤害与学校无关”是否合理?(学生已超过18岁)。
2、若学校无责任,让绊人的学生承担一半的费用是否合理?若对方不愿意负担该怎么办?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3-31-状态:未解决]
王琮玮律师的解答:

1.在此事件中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此事件是两学生在自习课打球时发生的意外,两人又均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学校编写的学生守册,其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约束力。
2.要求责任方承担多少比例的费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协商不成,需要法官在法庭上根据双方陈述的事情,以及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考察确定。对于不愿承担责任的一方,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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