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法官枉法裁判

我父亲1990年与另外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化工厂,1996该厂倒闭,2009该厂拆迁国家补偿300万元,另外两个股东为了侵占我父亲应得之补偿款,与信用社主任串通,制造伪证,并于200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回化工厂1995年130多万贷款及巨额利息。化工厂2002年已注销,信用社05年以后一直没有催收贷款,诉状中2005 2007 2008三年的催款通知书上的该厂负责人签名时间都是2009年并且催款单上利息不一致,这明显是伪造证据,我要求对这几份催款单的形成时间做司法鉴定,而他们买通了负责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为阻止做鉴定法院要我交纳巨额鉴定费,我与三天之内交了7万元鉴定费后,从2009年12月份一直拖到现在不做鉴定,而法院办案人员竟采用这些利息相差悬殊的催款通知书做证据,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法院将错就错强行执行补偿款,请问我应该怎样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7-15-状态:已解决]
王稣律师的解答:

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如判决生效,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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