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 房屋水管变更 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现在所住的房间原是我们单位的办公室,此办公室来源为移民局动用移民资金违规建筑,后被财政部门查处,当时,我所在的单位正好刚组建,没有办公用房,财政部门就把这栋违规建筑(培训中心和办公兼用)的13-15层划拨给我单位使用,物业管理由移民局负责,我单位负责13-15层的物业费用,此楼高15层,1-12层由移民局使用,其中,1-3楼,移民局改建为酒楼,4-12层为移民局的办公室和培训中心(其中:9-12层的培训中心实为对外营业的宾馆,),前段时间,移民局以办公室不够为由,要求我单位归还13楼未果,因我们单位有部分处室人员被外派到下属企业从事监督工作(不是企业人员),在下属企业有驻点办公室,就很少到移民局所在的楼办公,13-15层就从了我们单身人员和分居人员的临时宿舍,移民局就以我们改变用途为由,不给空调晚上供电,前几日,又发展到以13楼可能会漏水到12楼为由,把13楼所有房间的水管全部堵上,只留公共厕所的水源(原来各房间均有水管),此次水管更改,为获有关房屋主观部门批准,请问,我们能从法律上找出移民局做法不合法的理由吗?请综合考虑上述所有事项,水管变更当然是重点,我们的目的是要求其恢复原样.谢谢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0-08-24-状态:未解决]
马照辉律师的解答:
看来你单位是该大楼的共有人之一。水管是楼房的共有设施,大致的思路可以先考虑一下《物权法》下列条款: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