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纠纷

我于2008年2月15日进入公司担任品管课长,公司于2008年9月15日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签字为2008年9月15日。我的合同到期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2009年11月16日公司送达解聘通知书给我,解聘原因是公司根据经营管理情况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公司想炒掉我,原因是我与生产部副总因品质管理方面无法协调。我工作没有过错是生产副总逼着老板这样做的,而且在解聘通知书送达前,高层领导已经把炒掉我的消息传开了)。解聘通知书离合同期还有3个月。公司拒不认同是炒掉我,只答应补偿我二个工资。我认为公司应该补偿我:1、从2008年3月15至2008年9月15日未按要求签订劳动的经济赔偿共6个工资。2、我认为是非法解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且造成我的心里伤害。故需补偿3个工资。
请教各位专家,我的要求合理吗?应怎样去维权?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11-20-状态:未解决]
张秀海律师的解答:

一、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你要求双倍给付劳动报酬是对的;二、如不属于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你可以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履行;三、解聘属于单方解除合同,你可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你情况,经济补偿金为两个半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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