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赔偿纠纷
我于2006年9月22日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07年12月20日,与公司答订的合同于今年12月20日就到期了,公司现在提出了两个赔偿方案,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合法,第一个就是:如果在公司工作满五年的员工按该员工今年的基本工资赔偿五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第二个就是: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是2008年1 月1日签订的合同,就只赔偿我两年的平均工资,之前的一年就不用赔偿,这样做是合法的吗?还有其它赔偿方法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2-16-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