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救护车现场急救处理不当导致病人死亡
尊敬的律师们
你们好,事情是这样的,我父亲在今年初二的时候,因为吸入鞭炮的烟气,而导致支气管哮喘发作,当时,急忙把他送下了楼,并拔打了120,在电话里也告诉了120,说是支气管哮喘发作。据当时围观的人事后说,当时,等120救护车就等了20分钟以上,等到120救护车来的时候,我们并未发现有穿白大褂的医生(按平时见到的情况,120的医生都是穿白大褂的),只有两个穿黑色120急救中心服装的护士,她们两个看了病人的情况,马上后就叫我们帮忙把病人抬上救护车,并未做任何急救处理!抬上救护车以后,就想给病人扎针输液,但老半天,手忙脚乱,针都没扎进去,一直到最后,针都没有扎进去,都没有输上液体。当时,两名护士把我们赶下了车,好像是觉得我们在旁边妨碍了她们,这时,扎针之外的那名护士放了一个吸氧面罩在我父亲脸上,我一看就是放歪的,氧气流量也很小,起不到什么作用,于是我就说我们也是学医的,才上我们上了车,我把吸氧面罩放正了,但感觉氧气流量不够,于是我跟那个护士说氧气不行,她就说那就做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于是我就作着人工呼吸,她就作心脏按压,但我一看她的手法,不是很标准。从以上的情况来看,这两个护士很明显是两个新手,经验不足,手忙脚乱,连个输液针头都扎不进去!就这样,车在路上估计是过了10多分钟,车来到了农垦总局医院东湖病区才把病人抬了下来(说明一下,这个医院和120其实不是一个单位的,120只是就近把病人送到了这个医院),这时测的生命体征是:体温:37度、心率:0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0/0mmhg,之后开始抢救,过了10多分钟,我父亲才重新出现了心跳和呼吸,但最后,终因延误治疗时间太长,导致大脑缺氧时间过长,脑细胞坏死,最后导致死亡。农垦医院ICU科室的主任和管床医生们及后来前来会诊的省内第一权威海南省人民医院ICU科主任何振扬主任,他们都给出了相同的结论:因为吸入鞭炮的烟气,发生急性重症哮喘,以致心跳骤停,大脑缺氧时间过长导致严重脑水肿,心跳骤停后大脑缺氧只要超过5分钟,就会发生不可逆的大脑损伤,脑细胞死亡,能救得回来的可能性已经很渺茫了,最好的结果也可能是植物人。
以上是个基本的情况,后来我们家属复印了120急救中心当时的交接记录单,发现上面写着生命体征:血压210/160mmHg;心率20次/分;呼吸0次/分;体温:未测。在处置记录当中的“其它”一栏中包括 “吸氧” “心电监护”。备注中写着:inj0.9% NS 500ml ivdrip (注:0.9% NS即是生理盐水),但前面已说过了,其实针头一直到下车都没有扎上,从头到尾都没输到液体。
我们家属高度质疑120的急救措施:
1、120救护车来的时候,我们并未发现有穿白大褂的医生(按平时的见到的情况,120的医生都是穿白大褂的),只有两个穿黑色120急救中心服装的护士,没有医生,只有护士来,这个是否可以算做是医疗过失,有违法嫌疑,而且派来的很明显是两个新手,经验不足,手忙脚乱,连个输液针头都扎不进去!难道面对一条人命,医院就可以如此草率?
2、当时救护车到之后,至始至终,都并未量过血压,当时那种情况这么急,也不可能允许有时间量血压,那这个血压210/160mmHg是怎么来的,按当时的血流动力学情况,会有这么高的血压?何况根本就没有量过,纯粹是瞎写。
3、至始至终,输液针头都没扎进去,一直到最后,都没有输上液体,那这个备注“inj0.9% NS 500ml ivdrip”是什么意思?而且,就算是打上去了,只是打上生理盐水,对救命一点意义都没有! 在备注中还写到了“心电监护”,而事实上,所有人都可以证明,在车上一直到最后下车,都没有用上心电监护! 这个也是乱写的!
4、在医疗处理上,在接通120电话后,已经明确告知病人是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但120救护车的两位护士到来时,却连舒喘灵、沙丁胺醇(喘乐宁)或者必可酮等气喘气雾剂吸入这样的基本的急救措施也没有,而且应该是在确保输上液体,给上沙丁胺醇、氨茶碱、糖皮质激素等急救药物之后,才能继续往医院护送,以争取抢救时间,但两个120的护士什么急救措施也没有做,连inj0.9% NS 500ml的针水也没有打上去(就算是打上去了,只是打上生理盐水,对救命一点意义都没有!)应该及时给予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急救药物,以利心脏恢复搏动。但这两位护士什么没有做,就只是起到把病人搬上救护车,到了医院又搬下救护车的搬运工作,试问,这样的处理方式跟叫的士有什么区别?我们打120电话,目的就是希望有医生来给予急救,要不然我们自己不会打的士吗?问题是,当时没有穿白大褂的医生在场,所以,没有处方权的护士应该用不了药的。尽管如此,当时情况下,也应该以救人为第一使命,把急救药先用上。 但她们呢?什么都没有做!
在住院后,科里的医生也都纷纷说到,如果当时120处理得当,不要贸然转送,先给予就地抢救,病情不至于会恶化的这么快,延误的时间太长了,而心跳骤停后大脑缺氧只要超过5分钟,就会发生不可逆的大脑损伤,脑细胞死亡,很难再救得回来了!
现在,死者的后事已处理的差不多了,我们家属想前往120,希望120急救中心方面给予说法,并能给予相应的治疗费用、治疗过失补偿以及精神方面的赔偿,最重要是对120急救方面处理不当的过失要讨个说法,以警示后人,让以后类似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请问下律师们,以上这样的情况,没有医生,只有护士来,这个是否合法?我们是否能让120给予赔偿,有哪些法律条文呢?同时,要准备哪些材料一同前往呢(目前,我们有复印当时120的转运病人记录单,以及在住院期间的住院、出院记录)?而赔偿的具体费用要怎么算?大概有多少?具体赔偿的名称要怎么叫?(是不是叫治疗费用、治疗过失补偿以及精神方面的赔偿?),希望尊敬的律师们能给我详细的解答,尽可能详细一些,让我们维权起来更容易些,对热心的律师您万分感谢!! 我的邮箱:xddym@163.com QQ 1003411708 可以和我联系! 再次表示感谢!
咨询者: 海南 [咨询时间:2010-04-10-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