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协议

我和爱人都是西郊矿务局的,因单位一直未解决住房,所以我们在矿区自建一套住房自己居住使用(无产权),后来我们都退休了,自建房闲置至今。现逢该区域改造,我们的自建房面临拆改搬迁问题。
因我爱人身体不好(曾患血压病症,有半身不遂、语言障碍等后遗症,但思维清晰),而我也有病,需要治病,所以我把他暂时安排在养老院,待我身好转后再他接回来。
而恰逢此时,我爱人的孩子们(我们是二婚,各自有自己的孩子)找到我,要求我同意将矿区的自建房分给他们一半,便于将来拆改时房产的分割。考虑到将来我们过世后,总要分一半财产给他们,现在分跟将来分一样,在未征求爱人的情况下,擅自与孩子们签署一份分割自建房的分房协议(我是代我爱人签字的)。
事后,我与爱人沟通此事, 我爱人坚决不同意,要求我撤销协议。我把爱人要求撤销协议的意见反馈孩子们时,他们也坚决不同意撤销协议,并称除非法院判决。
现今,我想请教陈律师:
1.该协议是否有效?何时生效?
2.该协议如何撤销?一定要通过打官司吗?
3.如果打官司,我是否是被告?我能否作为我爱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起诉?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08-12-状态:未解决]
沈晶律师的解答:

你爱人对你的行为不追认合同是部份无 效,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如不明可来电详细咨询《法治进行时》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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