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咨询

2011年2月15日,我与卖方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总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我们积极配合买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首先于2011年2月17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海分行办理贷款手续,但由于买方个人原因未获通过;2011年3月7日,我们再次配合对方到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进行办理贷款手续,2011年3月10日,我去建设银行确认,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称阁下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由于数次贷款的失败,导致我们收取房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于是我聘请律师于2011年3月11日向买方和中介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收到此函后3个工作日内顺利办理完毕银行贷款手续,我方予以积极配合。如3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应于2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房款。否则,我方将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但是买方拒收律师函,中介公司收了,我想请问,中介公司收了是否有用,到限定日期如果对方还是没有办理好贷款且没有支付现金,我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附:1.对方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取得贷款。
2.对方于今日找了几个人谎称是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我签订一些文书,我发觉不对进行了录像,对方害怕了,把签订的文书还给我,这时我才知道原来是骗子。
3.由于对方的种种行为,我需要解除合同,请问要如何收集证据?
补充提问:
在发律师函之前,曾多次要求买方和中介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对付款时间有个约定,但是他们都拒绝签订!所以才发了律师函。请问限定日期到了之后,是否再发一份律师函过去要求解除合同,他们收到文书的同时合同就解除了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3-14-状态:未解决]
舒瑜律师的解答:

对进行合理崔告后对方仍不履行支付房款义务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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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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